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
      储鑫里路8号
电话:0571-88019915
传真:0571-88013229
网址:www.zjsbd.com.cn
营销部电话:0571-88015890
            0571-88015789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研究生学历或学位人员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知(2011新版

                                                                          发布时间:2010.08.25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一、初定条件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但国家和省规定不进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如卫生系列)除外: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
(二)博士学位获得者。
二、材料和程序
(一)本人如实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此表在本网站有下载)一式2份,附学历或学位证书、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供《初定对象申报资格审核花名册》(此表在本网站有下载)电子文档、免冠证件彩照1张及以身份证号命名的同版电子照片,电子照片为jpg格式,宽和高比例为11.450KB以内,不大于300×420像素,不小于200×280像素。
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教师系列需提供教师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其它部分专业如会计、统计、法律等有从业资格要求的附相应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初审,汇总《初定对象申报资格审核花名册》,在《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和《初定对象申报资格审核花名册》上加盖单位公章。
(三)各用人单位将材料送主管部门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汇总,按隶属原则报送区人事局。
 
拱墅区人事局
2011年7月4日

上一篇:关于做好拱墅区2011年度大中专毕业生职称初定、认定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做好二O一一年度杭州市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